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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发行、印制、销售、购买非法彩票行为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发行、
印制、销售、购买非法彩票行为的通告
(琼府[2005]34号)


  为严厉打击发行、印制、销售、购买非法彩票行为,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稳定,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彩票均属于非法彩票(俗称“私彩”)。发行、印制、销售、购买非法彩票,均应依法严厉打击。
  二、发行、印制、销售非法彩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非法彩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印制、发行、销售、购买非法彩票的,其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四、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对非法彩票经营者以各种名义收取管理费或者只罚款不予以取缔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先免职、后处理。对收取的管理费予以追缴。
  五、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购买非法彩票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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