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完善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建立和完善信访、司法、调解、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完善维护正当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追究引发责任相结合的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
25.切实做好信访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信访条例》,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信访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推进领导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牵头处理复杂信访问题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通过修订完善、调整相关政策予以解决。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6.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接受质询。坚持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做好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积极配合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及调查活动。认真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和议案。依法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向政协通报政府工作,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7.接受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同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努力降低行政案件的败诉率。
28.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布和备案制度。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做到有错必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29.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落实经常性监督措施,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制度、新颁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周年情况反馈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执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