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9.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详细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都必须立卷归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复议等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继续推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加大对不合格案卷的纠错力度。制定相关规定,明确归档材料的范围,制作、装订行政执法案卷的要求,评查的方式、评查的结论、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探索建立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制度,从2006年开始,选择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查试点,2007年在全区推开。
20.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要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21.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以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执法机构分工明确、执法人员责任清晰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奖惩措施和机制,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规范责任追究范围和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2.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网络和信息报告等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密切干群关系。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的办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将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23.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2006年底前要全面规范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调解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