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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13.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计划。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的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其下一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大、政府制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没有纳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增加。
  14.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规章在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一种外文文本的翻译工作。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5.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制定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清理的,应当及时予以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选择一些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特别是经济立法项目,组织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重点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6.强化法制机构统一审核职能。进一步完善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制度。建立立法审核协调机制,立法草案起草、审核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对部门之间无法协调的事项可以依法进行协调,提出协调意见。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政府领导协调或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杜绝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随意性和任意性,防止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配合,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应积极探索、研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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