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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建立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
  (五)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2.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给予指导。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3.演习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自治区级的应急演习、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各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市、县(区)应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六)监督检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督导,保障应急救援措施到位。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国或者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安全生产的紧急事件。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启动县级、地市级、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
  Ⅰ级响应标准:发生跨自治区、跨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自治区级、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0万元;国务院或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地区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或60—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万—3000万元;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Ⅲ级响应标准:发生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以上死亡,或30—6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1000万元;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Ⅳ级响应标准:发生县级辖区内跨乡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乡级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果已经或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500万元;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执行。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审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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