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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公安、消防、医疗作为全区综合性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做出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性救援队伍除承担本类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工作。一旦发生特大、特殊事故时,驻宁军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医疗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等骨干队伍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强化其在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市(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发生特大、特殊事故时,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自治区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市(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相关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各级医院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各市(区)、县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要合理布设和建立救护站(点),逐步形成医疗急救体系。
  5.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救援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救援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当地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宁夏武警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事故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当地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物资储备坚持特种救援装备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备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转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储备和技术储备。民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7.供水供电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供水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资金保障
  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重特大事故人员的避难场所,建议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民政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四)技术储备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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