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4.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和组织;
5.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
6.治安管理。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申请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自治区生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部门,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九)事故现场检测与后果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成立事故原因分析小组,组织专家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分析报告及时上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十)应急结束
事故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并宣布结束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发布事故终结公告),终止紧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事故紧急处置结束后,要适时组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协调有关工作。
(二)事故应急救援调查报告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二)通信保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承担应急通信保障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如果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信息通信保障小组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方式要随时保障畅通,并提供备用方案。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及时建立维护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
(三)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全区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
有关部门要尽快调查、摸清全区现有各类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全区的需求量,制订相应研发、生产计划。
2.应急队伍保障
优化、强化以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