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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Ⅰ级)、特大(Ⅰ级)四级,依次启动县(区)级、市级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Ⅱ级):
  (1)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含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含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地级市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4)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其他有必要启动Ⅱ级程序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后,遵循下列程序:
  (1)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市、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3)通知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4)开启移动式指挥设备,为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联系提供应急保障;
  (5)根据专家和部门联系人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7)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同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8)按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决定,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3.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重特大事故灾难(Ⅱ级以上)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专业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
  (2)启动本专业应急救援指挥部;
  (3)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4.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认为需要启动Ⅰ级预案(国家级)时向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请求。
  (二)信息处理
 
 发生重特大、特殊事故时,各新闻媒体人员要在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待命。需要时,自治区广电局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对灾害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事故情况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向媒体和市民发布。具体由自治区广电局组织实施。
  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办公室及时通知自治区外办、旅游局、商务厅、教育厅等部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通讯
 
 1.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负责事故灾害应急通信保障,承担相关电信企业的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保障事故现场指挥部与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平常时期以公共通信平台为主。
  ——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电信部门负责通讯保障,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2.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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