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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暂住人口证件和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居住于出租屋的暂住人员,应由出租人在暂住人员入住后3日内带领暂住人员到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责任按公安部、广东省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暂住于本市户籍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员,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本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户主承担。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单位或雇主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人口管理机构通报暂住人员变动情况,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我市购买自有产权房屋的暂住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购房证明及身份证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社区人口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暂住居所的暂住人员的管理,按国务院有关救助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对拒不申报暂住户口、不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继续出租、出借房屋或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屋管理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助理统计员等人口辅助管理人员整合为社区综合协管员,归区人口办或由区人口办授权街道人口办管理。社区综合协管员承担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口协管任务,开展维护社会治安、房屋租赁、计划生育、人口信息采集等管理事务。
  社区综合协管员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区人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培训及工作证件的发放工作。
  社区综合协管员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着装、标识。
  社区综合协管员的配置规模,参照本辖区的暂住人口规模,结合实际需要和财力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社区综合协管员可以协助街道人口办和公安派出所执行居住管理任务和查验暂住人员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暂住人口居住的日常管理,采取社区、警区、安全文明小区联动,警员、社区综合协管员、物业管理员联合作业的模式。区、街道人口办根据各社区实际监督指导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物业管理公司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对无稳定居所和职业的暂住人员,应强化人口登记申报制度,由辖区内公安、综治部门重点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暂住人员居住、职业、计生等信息由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采集,并定期更新。暂住人员采集信息由街道人口办定期向市、区人口办、统计、公安、计生等部门上报,向辖区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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