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拟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暂住证名称为深圳市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四)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五)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六)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七)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八)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第十三条 暂住证的申请由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将申请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准并制证。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暂住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持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符合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暂住人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4号)执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深暂住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接受公安部门的查验。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工商、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入学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