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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市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暂住人口的户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各职能部门做好出租屋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市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国土房产、教育、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的证件和居住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监督、指导区域内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及综合协管队伍开展工作。
  第七条 街道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领导本辖区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暂住人口登记申报、证件发放等具体事项,定期向街道、区人口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暂住人口证件与居住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暂住人员应当在本市居留满7日以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应将申报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住宿登记。
  暂住地址变更的暂住人员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向现暂住地的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重新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拟在本市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办暂住证。
  办理暂住证应当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暂住证名称为深圳市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暂住证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暂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合法居住的证明。暂住证一人一证,持有人在深期间享有下列权益:
  (一)按规定申请子女就近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职业资格考试、登记;
  (三)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学习、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的鉴定;
  (四)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和卫生防疫服务;
  (五)参加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等光荣称号的评选;
  (六)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七)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入户手续;
  (八)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凭暂住证进入特区,不需再办理边防证。
  第十三条 暂住证的申请由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并将申请信息传输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核准并制证。申请人凭申请回执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暂住证。
  第十四条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遗失暂住证,持证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五条 符合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暂住人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办理人才居住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4号)执行。
  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在深暂住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暂住人员在深期间应携带暂住证件,接受公安部门的查验。对不能出示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工商、劳动保障、人口计生、教育等部门依法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入学等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于出租屋的暂住人员,应由出租人在暂住人员入住后3日内带领暂住人员到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报暂住户口,并办理暂住证。出租人、承租人的租住责任按公安部、广东省和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暂住于本市户籍居民家中的暂住人员,由本人携带户主户口本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户主承担。
  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厂和水上船舶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单位或雇主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人口管理机构通报暂住人员变动情况,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在我市购买自有产权房屋的暂住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购房证明及身份证到暂住地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中心申领暂住证,其管理责任由社区人口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
  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的、无暂住居所的暂住人员的管理,按国务院有关救助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对拒不申报暂住户口、不办理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其继续出租、出借房屋或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不得雇用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屋管理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助理统计员等人口辅助管理人员整合为社区综合协管员,归区人口办或由区人口办授权街道人口办管理。社区综合协管员承担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口协管任务,开展维护社会治安、房屋租赁、计划生育、人口信息采集等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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