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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再就业
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单位: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资金拨付审批表》(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1: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3〕7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4050)尽快实现再就业,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创业基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形式创办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为辅,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经济实体。该实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社区服务业、手工业和种养殖业及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
  (二)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
  (三)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其中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
  第四条 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由组建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
  4、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5、再就业创业基地有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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