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县乡政府消化对职工个人的政策性历史欠账。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5、产粮大县。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我省产粮大县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三、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资金的计算办法
(一)对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税收收入指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乡分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收入。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增加税收收入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县乡税收收入比上年增加额×奖励系数(N+0.3)×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二)对县乡财力增长奖补资金的计算。
县乡财力的构成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某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财力增加奖补资金额=该财政困难县(市)可用财力比上午增加额×奖励系数(N)×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关于系数的说明:①财政困难系数根据各县(市)自有财力和基本财政支出比计算确定。②奖励系数(N)根据当年实际安排的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总量计算确定。③对我省被财政部纳入“三奖一补”的困难县(市),其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20%[即:N(1+0.2)]。④考虑到税收收入的增长要靠各地自身的努力程度来实现,因此,对税收收入增收的奖励系数,在确定的统一计算系数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以鼓励增加财政收入。
(三)对县乡精简机构和人员奖补资金的计算。
考虑到撤并乡镇成本较大以及精简分流人员增加的一次性安置费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以此作为基数,按60%的补助比例,延长3年进行补助。对2005年以后撤并乡镇和精简分流人员的,再适当提高定额补助比例。
某财政困难县(市)精简人员奖补资金额=审核确定的该县分流人员数×单位奖励额
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奖补资金额=该县撤并乡镇个数×单位奖励额
(四)对县乡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的确定。
对县乡消化职工个人历史欠账,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励。
某财政困难县(市)县乡政府消化历史欠账奖补资金额=核定后该县上年消化的历史欠账额÷欠账额权重×该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消化欠账奖励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