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对税收增长较快的困难县(市),按税收收入增加额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以调动其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4、动态指标考核的原则。统一选择能够反映县级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收支管理的相关指标,对县级财政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同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考核指标。
5、公平、规范、透明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计算办法,根据各地区不同的财政运行成本,确定困难县(市)的支出需求标准;对困难县(市)的奖补资金按统一规范的办法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二、主要内容
(一)纳入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范围财政困难县(市)的确定。
纳入奖补范围的财政困难县(市)是指可支配财力低于按标准计算确定的基本财政支出需求的县(市)。
可支配财力包括县(市)级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不含非税收入)、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及取消农业特产税财政减收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扣除体制上解及专项上解。
基本财政支出需求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保及五保户保障经费和必要的事业发展支出,按标准财政供养人数和基本支出标准测算。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以1998年数据为基础,按照全省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998—2003年标准增长率核定;离退休人数按2003年决算数核定。基本财政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等因素分项核定。
(二)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奖补指标的确定。
1、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税收收入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税收收入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2、县乡财力的增加。省财政根据审核确定的财政困难县(市)2004年县乡可用财力的增长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及奖励系数进行奖励。该项奖励作为计算奖补额的基数,以后年度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增长情况计算奖励额增量。
3、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一是对撤并乡镇进行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撤并乡镇个数和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二是对精简人员给予奖励,省财政按核定后的财政困难县(市)2001年—2004年县乡分流人员人数及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三是以后年度按当年撤并乡镇数和县乡分流人员人数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