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向本级或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为党委、政府推动决策落实和再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报告与审核
第十一条 决策部署贯彻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要求逐级向党委政府信访局书面反馈初步贯彻情况,并根据进展及时续报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反馈报告内容包括: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对贯彻决策的部署和安排,决策落实的进展动态、措施办法和成绩经验,决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出现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反馈报告要及时、全面、准确,实事求是,恰如其分。
第十二条 改进情况报告。收到督办改进建议或督导整改函的党政机关或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整改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改进情况报告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
第十三条 督查信访事项查办情况报告。一般督查信访事项要依照《
信访条例》规定按时办结,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到时不能办结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督查信访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及时写出查办情况报告,说明调查处理的过程、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依据。查办情况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并有信访人的意见,经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交办事项办结报告不再重复上报。
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直接督查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报告,要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备案。
第十四条 查办情况报告审核。承办单位上报查办情况报告后,交办单位要认真审核。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会审。经审查符合下列办结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属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的要及时上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查报。
(一)信访人的诉求已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妥善处理的;
(二)信访人的诉求有道理但政策规定不明确,按照实际情况已经合情合理妥善处理的;
(三)信访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