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信访事项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各级党政负责同志批示、交办信访事项,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上级对口党政机关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信访事项以及其他自行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督查。督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发函督查。对需要督查的重要信访事项,一般要发督查函,说明督查事项、原由及要求。
对同级承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函直接发送承办单位。党委政府信访局对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下级党政机关承办的信访事项,要在向下级承办单位发督查函的同时,抄送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党政负责同志批办、上级交办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要通过所在地方党委或政府办公室(厅)转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单位的信访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发函,提出督查要求。
(二)督查单督查。对紧急、突发、时效性强的信访事项,要通过发督查单、传真进行督查,及时督促调度工作进展。
(三)派人督查。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不及时解决将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有关党政负责同志有明确意见的,可直接派人通过明察暗访进行督查。对重大、紧急、复杂和政策性强、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事项,可由相关党政机关联合派人督查。
(四)约谈督查。对工作进展迟缓或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当、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意见较大的,经有关负责同志批准,可调请相关地方、部门负责同志当面谈话。必要时本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面谈话。
对督查信访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7日内书面反馈办理进展情况,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直接督查的事项,反馈情况要同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条 督查调研。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社会关注的热点信访问题以及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开展督查调研。
(一)制定调研方案。明确调研内容、涉及范围和对象、采取的具体方式方法等。
(二)实地督查调研。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和现场,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反映问题要说明形成过程、产生原因以及发展趋势。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委托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涉及面广的重大决策、问题的督查调研,可根据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