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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各自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设立信访督查督办机构,保证工作力量。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其他工作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信访督查督办工作,信访任务重、设有专门信访工作机构的部门应设立信访督查督办科(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可根据情况设立相应级别的信访督查专员,代表党委、政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事项。

第二章 督查督办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决策督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对信访工作作出决策部署后,党委政府信访局要及时制定督查方案,从决策出台到决策目标实现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一)决策出台后要及时提出明确的贯彻意见和要求;
  (二)根据情况,采取电话调度、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督查或委托信访督查专员督查等形式分阶段进行督促落实;
  (三)对贯彻决策部署的督查落实情况,要及时整理呈报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法规执行情况督查。按照集中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对《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规定》以及其他地方性信访法规、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督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每年安排一次信访法规执行情况集中检查活动,检查信访法规的宣传普及情况、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法规的掌握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信访工作督导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对信访问题多、信访工作薄弱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重点督导,采取发函、派人、派工作组督导、调请有关负责同志谈话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出现《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机关、单位,要下发督办函进行督办。督办函要明确督办事项、原由和时限要求,并根据信访法规的要求提出改进建议。对不按规定时限反馈情况或不采纳改进建议且理由不正当、不充分的,要采取派人或约请有关责任人谈话的方式进行督办。对仍不接受改进建议的,报请党委、政府负责同志责成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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