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
(鲁办发[2005]9号 2005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水平和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与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和《
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贯彻执行信访法规、落实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处理信访事项、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谁经办、谁交办、谁主管、谁管辖谁督查督办”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信访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对各级党委、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对地方和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交办和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重大、紧急、突发信访事项以及自行交办重要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对带有政策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进行督查调研,提出完善政策建议;
(六)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对有关机关、单位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