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机关对已有复核意见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主要内容是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来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访人态度等。
第二十条 听证。来访事项的听证,按《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对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参照《
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通过发函、发督查单、派人、约谈等方式及时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归档。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接谈记录、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应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四章 来访信息分析、通报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统计分析。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信访工作机构应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访的统计和分析。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定期向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送统计分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定期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月一次以《来访事项抄送单》等形式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本级有关党政机关通报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交办、督查督办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来访重要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报告。
(一)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将反映主要问题、事态状况、接谈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
(二)对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负责人阅知或批示办理的,应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有关负责人。
(三)对一个时期群众来访集中反映某地区、某领域的来访事项,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
(四)对反映问题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的来访,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有问题、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完善政策的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来访人寄给来访接待工作机构或工作人员的来信,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