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机关对已有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备案,汇报备案内容主要是来信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信访事项内容、复核意见及来信人态度等。
第二十条 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来信事项,可根据《山东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举行听证。
第二十一条 督查督办。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需要督查督办的来信事项,应按照《
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通过发函、发督查单、派人、约谈等方式及时督查督办。
第二十二条 归档。对已办结的来信事项要及时归档,做到一案一卷,要素齐全,装订整齐,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来信信息报告。对来信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重大紧急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有关负责人阅知或批示办理的,以原信、来信摘要等形式报送有关负责人。
对一个时期群众来信集中反映某地区、某领域的来信事项,应认真分析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有关负责人或部门。
对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有价值的来信,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完善政策建议,以综合报告的形式呈送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参考,同时抄报上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来信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四章 统计和通报
第二十五条 统计分析。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分类统计的要求,按来信目的将来信分为申诉、揭发检举、批评建议、求决和其他五大类,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信的统计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 定期通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应定期通报来信转送、交办情况,每季度应至少向分管负责人及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送一次统计分析情况,同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建立已经复核不再受理信访事项结案库,对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填写《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登记表》,建档存查。对已收到过来信的,要在原信登录中予以记载;对未曾收到过来信的,如以后收到来信时标明,并录入复核机关、复核时间、复核意见及文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