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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四)对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系统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书面告知来信人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对此类初次来信可转送上述有关机关,重复来信不再转送。
  有关党政机关收到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其他来信,应将来信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书面告知来信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三章 办理和督办

  第十四条 办信“三见面”。有关党政机关办理群众来信,除匿名信、无效信、地址内容不清的信件外,一律按照办信“三见面”制度办理。
  第十五条 对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来信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来信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党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来信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的来信事项需延期的,须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
  传真交办和“绿色通道”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反馈工作开展情况,20日内上报由负责人审阅签发的办结报告,逾期不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但最迟不能超过30日;交办单交办的来信事项,承办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办结。对交办的来信事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应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书面答复来信人,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必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要有来信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凡上级党委政府信访局交办的来信事项,应抄报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局。
  第十八条 复查。来信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请求原承办单位上一级党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复核。来信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之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党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向来信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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