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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条 登记。要注明受信人或单位,来信人的姓名、地址或工作单位及问题发生地,登记时间、来信类别、来信内容摘要。分清是否重信、联名信(注明来信人数)。对检举揭发信,应注明被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职务。
  第十一条 转送。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及其他党政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上级转送的群众来信,根据内容需转送有关部门或地方处理的,应在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以转送函或转送单的形式将原信及附件转送。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的,需抄送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或有关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只办不转。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每季度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局报告转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交办。对重要、紧急来信应立项,并通过下列方式交办:
  (一)“绿色通道”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影响重大的紧急来信,应通过“绿色通道”交办,收到来信的当日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二)发函交办。对反映问题重要、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来信,以发交办函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结报告。
  (三)交办单交办。对反映问题比较重要的来信,以发交办单的形式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承办单位要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对反映问题紧急的来信,可以传真等方式及时交办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办理,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交办。
  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来信事项,由党委政府信访局确定或报请有关负责人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头交办。
  第十三条 告知。有关机关收到群众来信或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要根据来信的不同情况,在收到来信事项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通过电子信箱收到的来信,一般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告知):
  (一)受理告知。有关党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来信事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来信人(来信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属党委政府信访局转送、交办的来信事项,受理后应按要求通报党委政府信访局。
  (二)不予受理告知。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来信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初次来信,书面告知来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原信区别情况妥善处理。重复来信不再告知,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三)不再受理告知。来信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局和其他党政机关不再受理,直接向来信人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不转送、不交办、不通报,只做另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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