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鲁办发[2005]9号 2005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理群众来信工作,健全办信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办信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作用,根据《
信访条例》和《
山东省信访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报、传真等形式,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办信“三见面”制度的要求,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来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四条 本着方便来信人的原则,市、县(市、区)要开通办信“绿色邮政”,并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查询来信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引导群众以来信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及时将群众来信处理情况输入,并与上、下级信访工作机构及本级其他党政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为来信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五条 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办信工作,对重要来信实行负责人阅批、包案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设立办信工作机构或指定专人从事办信工作。
第六条 来信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党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来信人。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收信。收到群众来信后,要及时拆封,将信文、信封及附件一并装订,并在来信右上角加盖收信章,日期应与实际收信日期相符。电子邮件要及时下载打印,并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九条 阅信。要准确领会来信原意,从中筛选出一般信、重要信和紧急信,为登记和办理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