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开发区有关管理规定;
(二)根据石河子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一级财政和金库。负责开发区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根据石河子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公益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五)负责开发区内的房产管理工作,受委托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有关证件;
(六)按经济管理权限,审批或审核在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七)负责开发区涉外事务和旅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指导和协调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贸易等工作;
(八)负责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受委托审批和核发相关证件;
(九)负责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审计、统计、物价、环境保护、民政、科技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行使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石河子市城市建设规划要求,依法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受委托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开发区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的管理,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开发区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其在开发区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规划、建设、房产、土地等管理中应当收取的各项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收取,除依法应上缴国家外,用于开发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和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通过公众媒体公开或者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予以公布。
开发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