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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于2005年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2005年5月27日

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5年5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和促进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开发区按照石河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发展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提高招商引资质量,优化出口结构,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技术先进、环境优良的综合性产业区。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不断完善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 石河子市人民政府设立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设立与开发区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机构,行使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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