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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正)

  (六)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七)擅自修改、变更原设计,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擅自进行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包括勘察设计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设备材料检验等有偿服务行为。
  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中介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诚实、信用、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规定限额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和服务范围承揽业务;
  (二)与建筑工程的承包方或者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方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而对该工程进行监理;
  (三)与承包方、发包方中一方有资产利益关系而接受另一方委托进行中介服务;
  (四)采取串通、欺诈、贿赂等手段承接业务;
  (五)转让中介业务,炒卖工程信息,伪造、涂改有关文件、资料、图纸;
  (六)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中介服务应当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分包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得违反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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