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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正)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本专业建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对建筑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予以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建筑工程发包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发包。
  第十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勘察、设计发包
  1、取得建筑工程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2、具备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3、取得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发包
  1、初步设计和概算已经批准;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具备施工所需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取得有关部门对跨年建筑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当年竣工建筑工程资金全部落实的审核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一)勘察及设计招标
  1、城市重要地段和沿街的主要建筑、纪念性建筑和大型雕塑;
  2、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
  3、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
  (二)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附属设备采购招标
  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规定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
  2、其他渠道投资用于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和保密等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筑工程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邀请招标的范围,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应当招标发包的工程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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