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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与其发包的建筑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建筑工程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发包。”
  二、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四十八条,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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