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对2005年粮食生产进行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
(浙农计发[2005]24号 2005年8月10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鼓励各地种粮、减少抛荒,促进科技进步,发展粮食规模经营,提高产业化水平,经研究决定继续对2005年粮食生产进行考核,对粮食生产先进市县、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实行奖励。具体意见如下: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和条件
1、减少抛荒,增加早稻面积。在2004年基础上,凡增加早稻播种面积,减少春季抛荒的县(市、区),按每增加1000亩给予6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各市按所辖县(市、区)奖励额度10%标准进行奖励。
2、水稻优质高产示范方。对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与竞赛活动的,省将在各地申报参赛的示范方中,对工作扎实、产量水平高、影响大的示范方进行奖励。全省共评选优秀示范方40个。
3、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继续对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措施扎实,力度大,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粮食面积和总产比上年有较大增加的市、县(市、区)进行考核奖励。全省共评选15个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其中市级2个。
4、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为推进粮食规模经营,对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全省共评选115个,其中优秀种粮大户100个,优秀粮食合作社和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合计15个。
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优质高产示范方和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1。
二、考核奖励程序
1、减少春季抛荒、增加早稻播种面积奖励。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在6月10日前将早稻播种面积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经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各地在上报资料时应出具由当地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严禁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由省财政厅扣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通报批评。
2、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评选,采取县(市、区)申报、市推荐、省评定的办法,由各市根据评选条件组织推荐,并在12月底前,将相应的考核推荐表(见附件2)报省农业厅(先进市由省农业厅根据评选条件组织评定)。省农业厅根据各市推荐,组织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市、县(市、区)和优秀种粮大户、优秀粮食合作社、优秀农机(农技)服务组织,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