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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城乡就业工作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和帮扶救助体系
  15、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研究探索建立适应我市农村经济状况和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发展需要,覆盖农村各类人员,并且有调整机制,能与城镇养老保险转接灵活的城乡一体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6、深入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00号)精神,对被征地老年农民提供长期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对被征地中青年农民鼓励和帮助其实现务工就业。
  17、继续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县统筹,农民个人负担部分以户为单位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筹集标准原则上农民个人负担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其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财政负担,市和区、县各负担50%,确保区县低保户、五保户能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2005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85%以上;2007年,实现农民参保率在90%以上。
  18、构筑覆盖广泛的农村救助体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低保资金由区、县负担,对经济较薄弱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低保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灾害救助为重点、社会互助为依托的农村救助体系。从2005年起,全面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其中,全市分散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10%,集中供养的,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0%。进一步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市、区、县要加大对农村敬老院改扩建项目的投入力度,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力争到2007年,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串达到60%以上。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协作。充分发挥市、区、县农村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劳动保障、农办、发改委、教育、外经贸、科技、公安、司法、财政、农林、乡镇、工商、物价、建工、统计、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目标任务分解,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进度的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二)增加投入。市、区、县要继续加大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投入,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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