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劳动保障、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在现有职业技术培训机构中,选择一批面向农村劳动力的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和教育等部门认定,作为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2005年─2007年每年发展20家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建工、农林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行业特点,开展各自行业领域内的理论和技术培训,形成各有重点、分工合作的培训协调机制。
11、分层分类开展就业培训。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适龄农村劳动力(包括被征地农民)均可免费参加一次就业培训。开展引导性培训。对年龄偏大,能从事简单劳动,或已有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由劳动保障所(站)组织实施,培训不少于8课时,帮助他们掌握求职的程序和方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开展上岗技能培训。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由劳动保障所(站)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不少于100课时,帮助他们掌握1/1基本职业技能。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合格率在90%以上的培训机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100元/人,其它区60元/人。开展技能等级培训。对农村新生劳动力,由技校、职校和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不少于240课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对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市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高淳县、溧水县、六合区初级120元/人,中级160元/人,高级200元/人;其它区初级100元/人,中级130元/人,高级160元/人。
12、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在城市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基础上,面向农村,扩大范围,加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城乡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依法确认、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方便劳动者流动和就业创造条件。
(四)建立鼓励自主创业和援助就业机制
13、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条件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开展创业培训,使其掌握创业所必备的工商、税务、金融、劳动和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创业的成功率。涉农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要建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人员招聘培训、劳动保障代理等“一条龙”服务。
14、建立援助就业机制。涉农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所(站)要加强对本市农村困难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劳动力的跟踪服务,并建立跟踪服务卡,主动上门,动态帮扶。及时推荐就业。要大力开发政府公益性岗位,重点、优先安排援助对象从事维护公共利益、公共设施等公益性、灵活性的劳动。对农村困难家庭中低保家庭的劳动力,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自主创办个体工商户,创业经营一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确认,市级财政给予每户一次性创业补助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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