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培育市场载体。大力发展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性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务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扶持和培育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入队伍,鼓励在外打工时间长、有一定经济实力、社会活动能力强的人员开办中介业务,发展劳务经济,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二)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5、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制度。对辖区内所有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对有正常工作岗位或有承包责任地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就业登记;对无正常工作岗位或无承包责任地、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统一进行求职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上述本市农村劳动力应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进行求职登记,办理《就业登记证》。在继续搞好“城镇登记失业率”登记统计的同时,试行“社会登记失业率”的统计办法。
6、完善城乡就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应与被招用的城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并应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支付工资,并为劳动者依法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7、拓展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把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本市农村劳动力成功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8、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工商、物价、人事、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予以处理。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建立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
(三)扎实开展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
9、创新就业培训机制。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大力扶持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逐步把培训重心下移到镇、村,为广大农村劳动力提供方便及时的培训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价位,定期发布培训工种信息,引导各类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提高培训后转移就业率。培训机构培训并直接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市级财政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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