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十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逐步编制并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发生变更、撤销或修正,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收到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可以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并按下列规定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其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