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8日)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信息化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六条 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