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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征
农业税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5]4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5年全省免征农业税后,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渠道发生了新的变化。为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五保供养对象范围和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五保对象的审批程序为: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将人员名单在对象所在村的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一周,如无异议,则办理相关手续,统一发放《五保供养证》,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二、五保供养的形式
  五保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并逐步向集中供养过渡。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制和帮扶措施。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要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五保供养标准
  为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出台的年供养标准(含粮油等实物),集中供养的不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不低于1000元。现行标准高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供养标准。同时,应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四、五保供养的内容
  供给粮油和餐饮及取暖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及时治疗疾病;有人照料生活不能自理者;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政府统一为五保对象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办理加入合作医疗的手续,并优先实行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的县(市)应首先解决五保对象就医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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