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技术市场交易形式:通过开办常设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贸易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贸易机构)举办技术交易会、招标会以及买卖双方进行技术交易活动等。
第九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指导、协调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评估、营销工作;
(三)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四)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体系(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开展科技成果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及技术经纪人,核发《黑龙江省技术经纪人证》;
(六)管理省技术市场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经费;
(七)规范技术贸易行为,促进技术贸易机构发展。重点是技术中介机构的扶植与发展;
(八)开展技术市场表彰奖励和统计工作;
(九)监督、检查技术交易活动,对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条 技术贸易机构应当执行技术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时提报统计报表;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技术贸易机构从事的技术与工业、农业、贸易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技术性纯收入,应执行对科研单位的各项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有与经营的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必要的资金、经营场地和技术设施条件。
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简称合同登记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交易各方依法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后,技术出让方、中介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技术受让方持技术合同文本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