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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和机具。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宿舍应当符合室内净高不得低于二点五公尺,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二十人,每人床铺面积不得少于二平方米,并且单人单床、通风良好。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卫生责任制和有关卫生、防火、防食物中毒等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炊事人员应当持健康证上岗,并穿戴工作服、帽;
  (三)墙壁、炉台应当粘贴瓷砖,地面铺设地砖,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给水、排水等设施;
  (四)炊事用具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菜板应当生熟分开,并且配备防蚊、蝇、老鼠等设施;
  (五)不得将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陈化粮以及腐败、变质的果疏用于从业人员饮食;
  (六)厨房不得兼作储藏室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负有建设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互相配合,协调统一,将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各部门的联合检查相结合,避免多方、重复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停工的,应当在限期或者开工前及时复查并签署意见。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二)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前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施工组织设计、各种专项施工方案等安全生产内业资料是否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等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
  (五)对已查处的隐患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六)机械设备、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是否按照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七)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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