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日)修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左己
2005年3月28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地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电信、民航、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