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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年满60周岁。
  第十条 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全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审议、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一核实后张榜公示,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四)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抽查核实,并以正式文件批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张榜公示。
  (五)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上报地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地市人口计生委上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六)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确认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年人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财政负担比例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按以下比例分级负担:
  (一)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列入国家和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但未被列入国家和省扶贫工作重点县(市)的,省级财政负担80%,县(市)财政负担20%。
  (二)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负担60%,县(市、区)财政负担40%。
  第十五条 省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奖励扶助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扩大试点工作所必需的管理服务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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