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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严格执法,坚决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建或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排污企业,要责令停产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限产;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停产或关闭。对未按期淘汰的生产线,要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小造纸等“十五小”企业和小炼油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钢铁厂、小火电机组等“新五小”企业,要责令关停。对在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和拆除。对不能正常运行并超标排污的污水处理厂,要责令限期治理。
  (五)加强检查和督办力度,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各行署、市、县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等有关会议精神,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省及各地市将组成督查组有计划地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机制,坚决遏止反弹现象。要逐步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省监察厅、环保局要制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行署、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逐级落实到基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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