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调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各行署、市、县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环保部门要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依法关闭的企业,依法履行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手续,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司法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帮助力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的例会制度,在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形成协调、配合机制。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部门;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展改革、经济运行与行业管理、工商、监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