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3日至7月15日)。各行署、市、县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在此基础上确定省级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各行署、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9月25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有计划地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一批相关责任人。
(五)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各行署、市政府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国家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各地、各部门的负责同志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责任。省政府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刘学良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师伟杰、省环保局局长李维祥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监察总队,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副局长程立峰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厅局主管处长担任。各行署、市、县政府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指定相关单位抓好此项工作。要建立工作制度,保障专项经费,落实具体的工作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对需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要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停止供电、停止供水、拆除等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