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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行署、市、县政府要针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
  (五)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和水质情况,查清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细则中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于超标排放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同时各地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两年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由所在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投入正常运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区别情况,重点督查。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以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治理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企业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一检查,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要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治理整改情况。
  四、工作步骤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至7月2日)。各行署、市、县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专项行动信息人员名单,在7月2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环境监察总队(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文街19号,邮政编码:150001,联系电话、传真:0451—82704800,E—mail∶hljhjjc@21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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