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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4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局制定的《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省环保局 2005年6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省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为手段,在全省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推动全省各地、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推进生态省建设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一是省、市、县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二是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三是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四是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三、整治重点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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