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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通知

  (四)服务期限。市、县两级派遣的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两年一轮。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努力做到科学研究和科技推广服务两不误,但一年内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时间驻在乡镇工作。省级科技特派员仍按原规定执行。科技特派员的入驻和交接时间为轮换年的5月底。
  (五)工作方式。科技特派员采取驻乡镇联村的派驻形式,在科技服务方式上,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联合服务组,确定服务组的召集人,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团队作用和各自的专业特长,并可根据需要,面向全县(市、区)开展服务。
  四、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
  (一)科技特派员在入驻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入驻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对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为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入驻乡镇党委、政府要帮助科技特派员选择领导班子较强、群众科技致富要求迫切的村,作为联系点和示范基地。各县(市、区)科技局负责组建科技特派员联合服务组,并为他们开展跨乡镇科技服务积极创造条件。
  (二)各派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科技特派员安心工作在科技服务第一线。要积极协助入驻乡镇做好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工作,帮助其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安排好科技特派员返回后的工作。科技特派员下派期间,其行政关系、职务、待遇等保持不变,工资、奖金、福利由派出单位从优发放,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科技特派员在下派工作期间,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履行下派工作任务的,经入驻乡镇和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同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派出单位另行选派人员接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级组织及农办(经委)、科技、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共同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深入实施。
  (二)切实保障科技特派员的经费投入。从2005年开始,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乡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的科技项目开发和有关工作经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资金要重点支持乡镇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开发项目。同时,积极探索工商企业、民间资本投资乡镇科技特派员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项目的新路子,加大科技投资风险基金、农业科技推广基金对乡镇科技特派员的支持力度。
  (三)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励。各级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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