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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
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增值收益;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工程;
  2、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资金筹集额度,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拨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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