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
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5]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建立良好的筹资机制,坚持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原则,建立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来源:
1、每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可用于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3、单位住房资金增值收益;
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后的增值收益;
5、社会捐赠的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基金用途:
1、廉租住房建设、购置、维修工程;
2、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金支出。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通力协作,全力支持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资金筹集额度,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住房保障发展基金的拨付。
1、涉及到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房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