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
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家《
宗教事务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