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
(2005年7月29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焦化企业生产和焦炭经营活动,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焦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焦化产业,是指生产、经营焦炭,以及对焦炭生产过程中的伴生物进行回收、加工的产业。
第三条 焦化产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科技进步、优化结构、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焦化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本省焦化产业政策,加强焦煤资源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和省焦化产业政策以及全省焦化产业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焦化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焦化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焦化产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焦化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依法保障焦化企业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研究开发高效节能和低污染的先进焦化工艺、技术、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