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无牌证机动车的;
(二)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违反下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的;
(二)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的;
(三)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非使用上述设施停车的;
(四)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五)在有出租车指定停车点的路段内,出租车在指定停车点外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
(六)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500元罚款;
(二)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1年内有前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七十八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额定乘员不足1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额定乘员10%以上不足2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足30%的,处3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客不足3人的,处5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处800元罚款。
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