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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十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十四)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行进的。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驾驶车辆时,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卡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者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不使用安全带的;
  (四)机动车行驶中使用手持电话的;
  (五)摩托车驾驶人违反载人规定或者不戴安全头盔的;
  (六)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不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二)违反专用车道使用规定的;
  (三)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五)违反喇叭、警报器使用规定的;
  (六)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七)转弯的机动车在直行车辆、行人未通过时,抢插抢行的;
  (八)超速行驶未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九)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和使用高音装置、非车灯闪光设备和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十)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车辆的;
  (五)遇执行紧急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未按规定让行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七)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八)超过额定人数载人的;
  (九)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十)违反故障机动车辆牵引规定的;
  (十一)向道路上抛撒载运物品的;
  (十二)拖拉机载人、违反载物规定或者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九)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发生故障停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七)低于规定时速占道影响后车行驶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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